“我们自愿投放这些鱼苗,这是我们履行生态修复的责任,法官说得对,破坏环境就要修复环境......”随着800余尾鱼苗游入淇澳岛红树林湿地生态公园西涌水闸内,生态损害修复得以实现。5月14日,在近期成立的广东珠海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基地,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两名被告人在有关单位执法人员见证下进行增殖放流行动。
“蓝碳+司法”共建新模式
(资料图片)
“蓝碳”是指利用海洋生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海洋中的过程、活动和机制。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三大滨海蓝碳生态系统在我国分布相对广泛,单位面积固碳潜力较大。
广东珠海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为数不多的集森林、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生态系统于一体的综合类型自然保护区,占地700公顷的淇澳岛红树林为蓝碳的发展形成了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
5月14日,为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多元协同发展,打造“蓝碳+司法”共建新模式,珠海法院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签订《共建协议》,达成共同建设司法保护基地、工作联动机制、生态保护法治宣传平台、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营地等多项意见,共同打造“司法保护基地+巡回审判点+生态修复基地”的立体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守护淇澳—担杆岛自然保护区的碧海蓝天。
根据《共建协议》,珠海法院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了“淇澳红树林司法保护基地”“自然保护区巡回审判点”和“法官工作室”,还联合生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设立了“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基地”。
增殖放流代偿修复生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司法实践中,经常实行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野生动物保护等替代性修复措施,因此需要相对固定的场所作为生态修复基地。生态修复基地的建设有助于提升环境增量,践行恢复性生态保护理念,展示生态修复成果,实现惩治违法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广东珠海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在淇澳岛设立广东珠海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基地。
当天进行的增殖放流行动即是司法增量蓝碳的有力实践。2022年6月,被告人赵某、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当场查获,经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二人非法捕捞物价值人民币770元。在判决前,案件当事人表示自愿在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基地以增殖放流形式履行生态修复补偿责任,实现了“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的双赢。“我们自愿投放这些鱼苗,这是我们履行生态修复的责任,法官说得对,破坏环境就要修复环境......”5月14日当天,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组织两名被告人开展增殖放流行动,两名被告人在珠海市农业农村局、珠海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人员的见证下,在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基地进行增殖放流,代偿修复生态环境。
“环境资源案件区别于其他案件,惩治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最优解决方式不是一罚了之,而是需要修复生态环境,我认为实行补绿修复、增殖放流、劳动代偿这些方式都是有效的替代性修复措施,法院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共同建设的生态修复基地和司法保护基地为实现替代性生态修复责任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省人大代表苏志锋在见证签约仪式和增殖放流行动后表示。
珠海法院还将以自然保护区巡回审判点为起点,将司法进一步前移,把巡回审判法庭、巡回审判点辐射至乡村、海岛、重要水道等地,扩大环资审判社会影响力;通过司法建议、风险提示、以案释法等形式,实现多层次、多形式、多角度的法治教育;推进在珠海海岛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提升蓝色碳汇增量。
近年来,珠海法院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斗门区人民法院分别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和“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实行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审合一”归口审理,已形成集中管辖、上下协同、对口指导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构建了环境资源跨类型、跨区域、“双集中”的司法保护模式。
通过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珠海法院在各类型环境资源案件中积极运用刑事惩戒与民事赔偿、劳务代偿、赔礼道歉、第三方治理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及履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为服务“绿美广东”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治家 通讯员:伍佰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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