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晚间,新潮能源(600777)发布公告称,新潮能源就公司因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起诉案件遭受损失事项,针对相关责任人员涉嫌刑事违法行为向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并于近日收到烟台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该案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

新潮能源表示,将积极配合烟台市公安局工作,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目前,新潮能源并未披露上述报案的详细情况,也未公布相关涉案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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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的是,近日,新潮能源还发布过一则回复上交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透露出2022年上市公司一批价值近6000万元的开国盛世茅台酒不翼而飞的“奇事”,并导致2022年度新潮能源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742万元。

再审申请获最高法院立案

对于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之间的司法案件,那还要追溯到2017年,涉及金额高达25亿元。

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商行、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简称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

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

同日,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新潮能源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但直到规定时间,华翔投资仍未归还这笔信托贷款,最终广州农商行提起诉讼。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简称一审判决),广州中院判令新潮能源与其他两家公司(中捷资源及伊立浦)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798万元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2023年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据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高院撤销了一审部分判决并改判新潮能源、中捷资源分别在9.51亿元的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商行承担赔偿责任。

此后,新潮能源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及二审判决,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广州中院及广东高院相关判项,改判驳回广州农商行一审对于新潮能源的全部诉讼请求。

6月13日,新潮能源公告披露,已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该实施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鉴于案件尚处于再审立案审查阶段,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新潮能源暂无法判断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不过,新潮能源已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以及一审判决结果,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5.31亿元,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并根据二审判决结果计提营业外支出4.2亿元,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因信披违规被处罚百万元

2022年12月26日,针对新潮能源的相关行为,山东证监局也给予了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山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显示:对于上述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新潮能源提起诉讼后,新潮能源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上述事项的相关情况。

在听证过程中,新潮能源及其代理人提出多项申辩意见:新潮能源认为自身已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首次得知《差额补足协议》系源于媒体报道,核实情况后于2021年3月4日以《涉及诉讼公告》方式披露;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主体认定有误,新潮能源不是行为主体,没有主观过错。

新潮能源表示,《差额补足协议》的签署系广州农商行违反金融监管与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黄万珍个人越权的共谋。新潮能源没有任何决策、用印及存档记录,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知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为黄万珍,新潮能源不应被列为处罚对象。结合另外两点申辩理由,新潮能源请求免于处罚。

但山东证监局认为,新潮能源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山东证监局认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新潮能源履行临时披露义务的时点应为签署《差额补足协议》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新潮能源还应当依法在之后的有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差额补足协议》及其履行情况。其二,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黄万珍代表公司签署《差额补足协议》,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公司未严格执行公章管理、对外担保等制度,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山东证监局表示,不同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本案量罚已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并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给予新潮能源最低处罚。行政处罚与刑罚等是不同的规制方式,证券监管机关有权根据《证券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独立开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山东证监局对新潮能源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新潮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茅台酒不翼而飞计提损失2742万元

今年5月22日,新潮能源曾收到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新潮能源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并针对经营业绩、业务开展情况、资金往来结算情况、担保事项等方面提出多个问题。

6月15日,新潮能源正式就上述监管工作函公告回复,其中涉及一笔近6000万元的白酒款项引人注目。

公告披露,新潮能源与上海勍宇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勍宇)本年度发生往来款5842万元,并计提坏账准备2742万元,系对方非正常搬离新潮能源白酒库存并进行相应的账面处理。上交所要求,新潮能源进一步补充事项始末,以及当前采取的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的有效措施。

对此,新潮能源透露,上市公司自2019年12月购入开国盛世茅台酒,并存放于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仓库,库存白酒陆续有销售提货。其间,新潮能源分别在2019 年至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编制期间,会同会计师进行现场盘点。

新潮能源声称,上市公司多次进行现场抽盘,在盘点过程中,新潮能源均根据公司存货管理制度对盘点过程拍照,并书面记录盘点结果,实际盘点情况均与账务记录一致。

受客观情况影响,新潮能源白酒销售收款进度较为缓慢,自2022年1月12日,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现场盘点后,未发生新增出入库。新潮能源表示,因后续客观情况,上市公司人员2022年7月方赴南储仓库提货,发现南储仓库已搬迁,货物去向不明。

事件发生后,为了尽最大可能降低损失,上海新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潮酒业,新潮能源全资子公司)积极向各相关债务方和责任方追讨货款,分别向南储及其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发函,派人分赴多处进行调查并催收。其间,成功收回部分欠款。

2022年8月,新潮能源在调查过程中锁定相关责任人,其已出具《确认及承诺函》自认“以不当手段擅自提取并处置了公司的库存货物”,承诺由其承担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同时,追加两个上海公司提供增信,出具《共同还款承诺函》。

此后,新潮能源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增信方资产和预计可受偿金额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经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出于审慎考虑,新潮能源最终确定预计可受偿金额为3000万元。

新潮能源表示,2022年末,上市公司白酒类贸易业务其他应收款5842万元,扣除上述预计可受偿金额和2023年收到的赔偿金100万元,2022年度新潮能源对白酒类贸易业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742万元。

对于该事件的后续进展,新潮能源认为,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已向上海公安机关进行了刑事报案。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并已正式立案,正处于刑事侦查阶段。

来源:证券时报网 e公司 唐强

审读:喻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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